《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丙昆表示,“条例的修订,对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行为,完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11章66条。条例体例结构有鲜明的山东特色,主要思路是遵循科技创新规律进行章节安排和制度设计。条例开宗明义,在立法目的中突出科技进步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的内容。
条例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相关制度保障。一是强化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顺应科技发展趋势,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制定本企业的科技创新计划,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等;二是指明产学研融合重点路径,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建设创新联合体和研究开发平台,联合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攻关;三是开展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全周期服务,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扶持力度,并针对企业科技研发规定了优惠政策。
条例以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和质效。一是明确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二是扩大创新主体自主权,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三是推动技术市场发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秀科技成果征集、发布,鼓励各类科技成果特别是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交易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提出需要重视实验室体系的建设和发展,规定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基础研究平台在本省布局,并在土地、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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