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我省资源税的具体使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及减征办法

文/文-崔秀娜 From:

编辑导读: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6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0年6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共六条,主要是根据《资源税法》的授权规定,确定了我省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对于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表示。

  按照国家税制平移思路,决定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针对部分现行税率超出法定幅度以及实践中反映问题突出的税目,重新确定税率。对煤、煤成(层)气、铁、铜等19个税目的税率进行平移。对天然石、工业用金刚石、长石、白云岩、石英岩5个税目,因现行税率高出法定税率幅度上限,将其税率下调至法定税率上限。对花岗岩、矿泉水、砂石和其他粘土4个税目的税率适当上调。对油页岩、石煤等已探明未开采的51个税目的矿产资源和油砂、天然沥青等未探明的65个税目的矿产资源,在法定税率幅度的中低档区间,确定了相应税率。

  目前我省对滑石、菱镁矿、膨润土、溴等10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按照资源税法的规定调整为从价计征。

  决定明确提出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对开采与溴有关共伴生矿的,分别计征资源税;对开采其他与主矿产品分别核算的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对开采低品位矿的,因低品位矿产出率较低、对环境破坏严重,延续现行不予减免税政策。对开采尾矿的,延续现行减税政策,对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石晓表示。

责任编辑:公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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