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上午,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获悉,近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我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紧紧围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这个主线,注重顶层设计,强化政府责任主体,重点解决小型水库存在的“缺人员、缺设施、缺经费”等突出问题,着力扭转长期以来小型水库管理中形成的“重建轻管”局面,具有很强的创新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谁来管”的问题。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站作为水库管护主体,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实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乡镇政府承担水库管护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什么”的问题。水库大坝安全鉴定、除险加固、以及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任务要求。对超期未对水库大坝进行安全鉴定的要求两年内完成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任务;对经过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要求尽早纳入除险加固计划,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鉴定为二类坝的水库,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治理,不留死角。同时,要求加强和完善水库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重点水库的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
《意见》明确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怎么管”的问题。各地要因地制宜,因水制宜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在管护模式上,可以依托(组建)专门的事业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直接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小型水库进行统一管理和养护。
同时,《意见》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库管理房、安全监测设施、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管理设施所需资金,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解决;要提高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补助经费标准,达到每座小(1)型水库6万元、小(2)型3万元,省、市、县分别承担1/3,资金要足额落实到位,专款用于小型水库的维修养护;要适时建立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创建奖补。地方政府要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切实解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中的问题;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将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考核。
《意见》的出台是我省小型水库工程管理的新起点,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小型水库管理运行的纲领性文件,对完善小型水库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工程安全有效运行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公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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