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 5月1日起施行

2019-04-30 文/文/纪晓彤 From:

编辑导读: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省政府令第324号)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9日上午,省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志解读《办法》有关内容。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省政府令第324号)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9日上午,省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志解读《办法》有关内容。

  我省目前有570万残疾人,包括老年人、婴幼儿在内的有无障碍需求的人员占人口的30%。为保障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各项权益,需要推动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残联、住房建设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主体作用,同时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积极做出贡献。

  《办法》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工程单位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主要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和完善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标准设置标志标识并负责保护、维修。针对无障碍设施“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办法》规定,未对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有关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改正的予以罚款。

  在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办法》规定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及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残疾人专用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协助等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紧急呼叫系统提供符合残疾人需求的文字或语音信息服务。

  在无障碍服务方面,《办法》规定政府推动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优先考虑行动不便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无障碍旅游提供服务;教育机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生活提供无障碍服务。



责任编辑:公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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