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3月31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56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在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办法总结我省工作实践,细化规定了村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关爱困难群众等11个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义务,为村委会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能作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了有力法治引领和保障。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村会计任用不够规范问题,办法规范了村民委员会任用、解聘村财会人员工作程序,明确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财会人员,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
村委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办法设专章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选举工作各项流程,如明确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数量、产生方式等制度,明确参加选举的人员范围以及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和职务终止情形,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的补选程序等。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如委托投票、村委会成员当选票计算等难点,办法总结并借鉴了各地基层民主实践经验,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村委会成员当选规则,回应了基层关切,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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